競價車牌是汽車達到預定用途前發(fā)生的支出,計入“固定資產”科目,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由于車輛牌照費是汽車達到預定用途前發(fā)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規(guī)定,因此,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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